★「馬來西亞 敏訓家族」 章程 (2010.11.13修正)
第1章 總則
第2章 會員
第3章 組織
第4章 會議
第5章 經費
第6章 附則
★「馬來西亞 敏訓家族」 理事會議 議事規則 (2010.11.13修正)
★「馬來西亞 敏訓家族」 章程 (2010.11.13修正)
第1章 總 則
第1.1條 本會名稱為:「馬來西亞 敏訓家族」簡稱「敏訓家族」。英譯名為:Malaysia MinXun Family 縮寫為MMXF。
第1.1條 本會名稱為:「馬來西亞 敏訓家族」簡稱「敏訓家族」。英譯名為:Malaysia MinXun Family 縮寫為MMXF。
第1.2條 本會「敏訓家族」Logo:
(「敏訓家族」Logo,請參閱附件5說明。)
第1.3條 本會「敏訓家族」以協助「敏訓家族」會員(稱敏訓同修)所屬之企業永續發展與敏訓同修個人學習成長為宗旨。
第1.4條 本會「敏訓家族」以馬來西亞區域為組織區域。
第1.5條 本會「敏訓家族」之任務如下:
1.5.1、 提供「敏訓家族」所屬之會員(敏訓同修),彼此學習成長,關懷聯誼,相互扶持的協助。
1.5.2、 提供「敏訓家族」會員所屬企業之經營與管理人員互相交流之機會。
1.5.3、 促進「敏訓家族」會員所屬之企業體相互交流,增進經營管理能力與合作之機會。
1.5.4、 舉辦各項增進經營管理知識與能力活動、強化企業體質,期使企業體永續經營。
1.5.2、 提供「敏訓家族」會員所屬企業之經營與管理人員互相交流之機會。
1.5.3、 促進「敏訓家族」會員所屬之企業體相互交流,增進經營管理能力與合作之機會。
1.5.4、 舉辦各項增進經營管理知識與能力活動、強化企業體質,期使企業體永續經營。
第2章 會員
第2.1條 本會「敏訓家族」會員
2.1.1、 各梯次 個人會員:
第2.1條 本會「敏訓家族」會員
2.1.1、 各梯次 個人會員:
經由「敏感度訓練與企業成長的對話 課程」,完成四天三夜之全程課程,為 本會「敏訓家族」個人會員。
2.1.2、 敏訓學長會員:
曾經上過 「敏感度訓練與企業成長的對話 課程」,完成四天三夜之全程課程,為 本會「敏訓家族」學長會員。
曾經上過 「敏感度訓練與企業成長的對話 課程」,完成四天三夜之全程課程,為 本會「敏訓家族」學長會員。
(「敏訓家族」會員 名單,請參閱附1件說明。)
第2.2條 會員(也稱敏訓同修)有違反法令,章程或不遵守「會員大會」決議時,經「理事會」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「會員大會」決議予以除名。
第2.3條 會員(稱敏訓同修)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:
2.3.1、 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2.3.2、 經「會員大會」決議除名者。
2.3.1、 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2.3.2、 經「會員大會」決議除名者。
第2.4條 Nil
第2.5條 本會不繳納會費及各項費用,若舉辦各項活動時,由活動負責人及相關理事成員,決定分擔費用的方式來支助各型活動舉辦。
第2.6條 會員(稱敏訓同修)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每一會員為一權
第2.7條 會員(稱敏訓同修)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之義務。
第3章 組織
第3.1條 本會以「會員大會」為最高權力機構;「理事會」為執行機構,並於「會員大會」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。
第3.1條 本會以「會員大會」為最高權力機構;「理事會」為執行機構,並於「會員大會」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。
第3.2條 「會員大會」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
3.2.1、 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3.2.2、 選舉或罷免理事。
3.3.3、 Nil
3.2.4、 議決年度工作計劃,報告。
3.2.5、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。
3.2.6、 Nil
3.2.7、 Nil
3.2.8、 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。
3.2.1、 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3.2.2、 選舉或罷免理事。
3.3.3、 Nil
3.2.4、 議決年度工作計劃,報告。
3.2.5、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。
3.2.6、 Nil
3.2.7、 Nil
3.2.8、 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。
第3.3條 本會設置理事十八人(其中各班班長,副班長為預定理事成員),其餘名額由會員選舉之。分別成立「理事會」。理事當選名次,依得票多寡為序,票數相同時,以抽籤定之。
(第一屆 理事會成員名單,總幹事、副總幹事及財務長各一人,請參閱附件2說明。)
第3.4條 「理事會」之職權如下:
一、 議決「會員大會」之召開事項。
二、 審定會員之資格。
三、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、「敏訓家族族長」。
四、 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或「敏訓家族族長」之辭職。
五、 Nil
六、 擬定年度工作計劃、報告。
七、 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一、 議決「會員大會」之召開事項。
二、 審定會員之資格。
三、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、「敏訓家族族長」。
四、 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或「敏訓家族族長」之辭職。
五、 Nil
六、 擬定年度工作計劃、報告。
七、 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第3.5條 「理事會」設置「常務理事」五人,(由最近4個班班長及1名學長代表任命)。並由理事會中選舉一人為「敏訓家族 族長」。「敏訓家族 族長」對內綜理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「會員大會」,「理事會」主席,「敏訓家族 族長」應視會務需要處理職務,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「常務理事」一人代理之,不能指定時,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
(第一屆「常務理事」五人名單,請參閱附件3說明。)
(第一屆「常務理事」五人名單,請參閱附件3說明。)
第3.6條 Nil
第3.7條 Nil
第3.8條 理事任期為一年,連選得連任,惟「敏訓家族 族長」不得連任。
第一屆理事、「敏訓家族族長」,任期:June-2010 ~ May-2012
第一屆理事、「敏訓家族族長」,任期:June-2010 ~ May-2012
第3.9條 Nil
第3.10條 理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。
一、 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二、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三、 被罷免者。
四、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
一、 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二、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三、 被罷免者。
四、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
五、 參與理事會議之出勤狀況不佳者(如2次以上理事會議無故缺席且未請假之理事,請假方式暫定以口頭通知總幹事或副總幹事或族長),經由理事會決議更換理事成員,再由理事會遞補適當人員且由理事會決議通過後擔任。
第3.11條 本會置總幹事、副總幹事及財務長各一人,由「敏訓家族 族長」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,解聘亦同。
(第一屆理事會成員名單,總幹事、副總幹事及財務長各一人,請參閱附件2說明。)
第3.12條 Nil
第3.13條 本會設理事會機能小組,輔助「敏訓家族族長」綜理本會各項機能之運作。
分設:
a 機能小組:組織規劃工作計劃組(簡稱:規劃組),
b 學習成長主題分享組(簡稱:學習組),
c 聯誼活動互助關懷組(簡稱:聯誼組)。
各組設組長一人,分別由常務理事擔任,理事組員3人,理事擔任,會員組員5人,會員擔任
各組組長由「敏訓家族 族長」依機能分組需要及個人專長洽請擔任之。
各組理事組員,各組會員,由各組組長依機能分組需要及個人專長洽請擔任之。
本會得另設各種次級組會,其組織經由理事會通過後實施,變更時亦同。
(第一屆 理事會機能小組 各組組長及組員名單,請參閱附件4說明。)
第3.14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:
陳登福老師為敏訓家族之永久顧問。
第4章 會 議
第4.1條 敏訓家族 理事月會:
4.1.1 每個月召開一次理事月會,由18名理事成員及敏訓同修會員均可參與敏訓家族 理事月會,所有參與月會之成員均可對討論議題充分發表個人想法,提議及建言,唯有當進行議案表決時,非理事成員則無法參與投票表決,此項決定,如欲修正,可經由會員大會決定之而後修正。
4.1.2 理事月會若理事成員出席人數不足理事會半數時,則理事月會之所有討論及決議延至下次之理事月會討論與決議。
第4.2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,由「敏訓家族族長」召集,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書面通知之。
定期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;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,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,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。
第4.3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,應有會員過1/4人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但下列事項之決議應有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:
一、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。
二、 會員之除名。
三、 理事、監事之罷免。
四、 財產之處分。
五、 團體之解散。
六、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一、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。
二、 會員之除名。
三、 理事、監事之罷免。
四、 財產之處分。
五、 團體之解散。
六、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第4.4條 理事會每壹個月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。
會議召集時,除臨時會議外,應於七日前函報主管機關備查,並以書面通知,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超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
會議召集時,除臨時會議外,應於七日前函報主管機關備查,並以書面通知,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超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
第4.5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。理事會不得委託出席,理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者視同辭職。
第4.6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召開理事會,會議記錄應於開會後十五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。
第5章 經費
第5.1條 本會「敏訓家族」不繳納會費及各項費用,若舉辦各項小組活動時,由各小組活動負責人及相關理事成員,決定活動分擔費用的方式來支助各型活動舉辦。
第6章 附 則
第6.1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第6.1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第6.2條 本會辦事細則,由理事會訂定之。
第6.3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
★「馬來西亞 敏訓家族」 理事會議 議事規則 (2010.11.13修正)
第 1 條 「馬來西亞 敏訓家族」理事會議(以下簡稱理事會),除本會章程另有規定外,依本規則行之,本規則未規定者,依會議規範之規定。
第 2 條 出席及列席人員,應分別在簽到簿簽名。開會時應有理事過半數之出席。 第一屆理事會同意所有會員均可參與理事會之會議討論,唯進行表決案時,只有理事才可進行表決.。
第 3 條 開會時間已至,不足開會額數者,主席得宣布延後開會,延後兩次仍不足額時,主席應宣告延期開會或改開談話會。
第 4 條 理事會議應照議程所定順序進行,在會議進行中,主席得酌定時間宣告停會或休息。
第 5 條 議事日程所列提案議畢後,主席應即宣告散會。散會時間已屆,而議事未畢,主席得徵詢出席人員同意後,酌定延長時間,或宣告散會。
第 6 條 下列事項應提理事會議討論:
一、依本會章程所訂應提會員大會議決之事項。
二、依本會章程第16條、第18條所訂之理、監事會之職權事項。
三、次級組會運作辦法、辦事細則之核備。
四、其它應提理事會議會議事項。
第 7 條 理事會議由「敏訓家族族長」擔任主席。「敏訓家族族長」因故缺席時,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主席,未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
第 8條 「敏訓家族族長」之任務:
一、管制議程及秩序。
二、賦予發言人地位。
三、主持表決。
四、裁決權宜問題、秩序問題、答復會議詢問。
「敏訓家族族長」對討論以不參與、不發言為原則,如須發言應離開主席地位並指定代理主席。
第 9 條 理事會議開會之程序如下:
一、主席宣佈開會。
二、確認本次會議議程。
三、宣讀或確認前次會議紀錄。
四、報告前次決議事項之執行情形。
五、財務報告。
六、會務報告。
七、機能小組工作報告。
八、月例會工作報告。
九、討論事項:(1)前次會議遺留之事項。
(2)本次會議預定之議案。
十、臨時動議。
十一、講評。
十二、主席結論及宣佈閉會。
一、主席宣佈開會。
二、確認本次會議議程。
三、宣讀或確認前次會議紀錄。
四、報告前次決議事項之執行情形。
五、財務報告。
六、會務報告。
七、機能小組工作報告。
八、月例會工作報告。
九、討論事項:(1)前次會議遺留之事項。
(2)本次會議預定之議案。
十、臨時動議。
十一、講評。
十二、主席結論及宣佈閉會。
第 10 條 理事會議應由會務人員作成會議紀錄。
會議紀錄應包含:
一、會議名稱及會次。
二、時間,地點。
三、出席人姓名及人數。
四、列席人姓名及職稱。
五、主席姓名及紀錄姓名。
六、報告事項。
七、選舉方法,票數及結果。
八、決議,表決方法及結果。
九、其他重要事宜。
會議紀錄應由主席及紀錄人員分別簽署,並於下次會議前分送各理事及顧問。
會議紀錄應包含:
一、會議名稱及會次。
二、時間,地點。
三、出席人姓名及人數。
四、列席人姓名及職稱。
五、主席姓名及紀錄姓名。
六、報告事項。
七、選舉方法,票數及結果。
八、決議,表決方法及結果。
九、其他重要事宜。
會議紀錄應由主席及紀錄人員分別簽署,並於下次會議前分送各理事及顧問。
第 11 條 各項議案,得由提案人於開會日期前向總幹事以書面提出。
提案人應敘明案由、議案說明,如有具體實施辦法,應一併提出。
總幹事收到提案後應列入議案。如對提案內容有疑問時,得與提案人協調處理。
提案人應敘明案由、議案說明,如有具體實施辦法,應一併提出。
總幹事收到提案後應列入議案。如對提案內容有疑問時,得與提案人協調處理。
第 12 條 臨時動議應由提案人徵得出席理事二名附議,並經族長准許後,徵得出席理事半數以上同意始得討論。
第 13 條 下列事項不得於臨時動議中提出:
一、訂定、變更或廢止本會章程、細則、簡則、辦法。
二、審定會員之資格。
三、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、族長。
四、議決理事族長之辭職。
五、聘免工作人員。
六、擬定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決算。
一、訂定、變更或廢止本會章程、細則、簡則、辦法。
二、審定會員之資格。
三、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、族長。
四、議決理事族長之辭職。
五、聘免工作人員。
六、擬定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決算。
第 14 條 發言前應先請求發言地位,經主席認可後始得發言。
發言須先聲明發言性質,對在場問題為贊成、為反對、為修正、為程序動議。
發言須先聲明發言性質,對在場問題為贊成、為反對、為修正、為程序動議。
第 15 條 Nil
第 16 條 出席人員對議案之發言,應簡單扼要節省時間,如發言超出議案範圍或意見重覆者,主席得制止之。
第 17 條 下列事項不經討論,主席應優先處理:
一、權宜問題:議場偶發事件,足以影響出席人權利者。例如:議場喧擾,影響
聽覺或對表決結果發生疑問。
二、秩序問題:會議程序發生錯誤,或發生足以破壞議事秩序之事件。
例如:發言超出議題範圍,出席人得請求主席糾正。
三、收回動議:動議未經附議前得由動議人收回,附議後須經附議人同意方得收
回。如主席已處理,由主席徵得全體出席人無異議方得收回。
四、擱置動議:對討論中的議題自本次會議程中抽出不再處理。經二人附議後,
逕付表決。
五、停止討論動議:認為對主題討論已夠充分,再討論只是重覆論點時提出,經
二人附議後,逕付表決,如獲可決立即對議案進行表決。
六、散會(休息)動議:經二人附議後,逕付表決。
一、權宜問題:議場偶發事件,足以影響出席人權利者。例如:議場喧擾,影響
聽覺或對表決結果發生疑問。
二、秩序問題:會議程序發生錯誤,或發生足以破壞議事秩序之事件。
例如:發言超出議題範圍,出席人得請求主席糾正。
三、收回動議:動議未經附議前得由動議人收回,附議後須經附議人同意方得收
回。如主席已處理,由主席徵得全體出席人無異議方得收回。
四、擱置動議:對討論中的議題自本次會議程中抽出不再處理。經二人附議後,
逕付表決。
五、停止討論動議:認為對主題討論已夠充分,再討論只是重覆論點時提出,經
二人附議後,逕付表決,如獲可決立即對議案進行表決。
六、散會(休息)動議:經二人附議後,逕付表決。
第 18 條 Nil
第 19 條 Nil
第 20 條 議案之討論,主席得於適當時間,宣告討論終結。
第 21 條 討論終結或停止討論之議案,主席應即提付表決。
第 22 條 理事會議之表決,以出席理事過半數同意為通過,未超過半數同意為否決,如相差一票即達過半數時,主席得參加一票使其通過,或不參加使其否決。
議案表決額數之計算,以在場之出席理事人數為準。
議案表決額數之計算,以在場之出席理事人數為準。
第 23 條 議決按以下三式之一處理:
一、無異議通過:議案僅有一案可供處理時,可徵詢與會者有無異議。無異議時
議案即為通過,有異議時再行表決。
二、兩面俱呈:對議案之支持與反對各進行一次表決。正方多時為可決,正反同
數或反方多時為否決。
三、比較票數:多案並呈且不能相容時,可對各案進行一次表決,獲支持最多者
為可決,其他各案為否決。
表決方式以舉手行之。必要時,主席得徵求出席人員過半數同意以投票或唱名方式表決。
一、無異議通過:議案僅有一案可供處理時,可徵詢與會者有無異議。無異議時
議案即為通過,有異議時再行表決。
二、兩面俱呈:對議案之支持與反對各進行一次表決。正方多時為可決,正反同
數或反方多時為否決。
三、比較票數:多案並呈且不能相容時,可對各案進行一次表決,獲支持最多者
為可決,其他各案為否決。
表決方式以舉手行之。必要時,主席得徵求出席人員過半數同意以投票或唱名方式表決。
第 24 條 出席人員對表決結果發生疑問時,得提出權宜問題,經主席認可後,舉行再表決;主席如對表決結果發生疑問時,亦可逕行請求大會再行表決,但均以一次為限;對於再表決之結果不得請求為第三次表決。
第 25 條 提案被否決後,除提請復議外,在同一會期內,不得再行提出。經決議擱置之提案,在同一會期內未抽出者,視為打銷。
第 26 條 對於理事會之決議案得提出復議案,但應具備下列各款:
一、原決議案尚未著手執行者。
二、具有與原決議案相反之理由者。
三、提案人確於原案議決時在場,並同意原決議案者;如係無記名表決,須動議
人未曾發言反對原決議案者。
四、五人以上之連署。
復議案,應於下次理事會議前事先以書面提出之。
一、原決議案尚未著手執行者。
二、具有與原決議案相反之理由者。
三、提案人確於原案議決時在場,並同意原決議案者;如係無記名表決,須動議
人未曾發言反對原決議案者。
四、五人以上之連署。
復議案,應於下次理事會議前事先以書面提出之。
第 27 條 復議案經可決或否決後,對同一決議案不得再為復議。
第 28 條 會議時對所依法規有疑問時,主席得請敏訓家族永久顧問-陳老師解釋之。
第 29 條 出席人應共同維護議場秩序,於主席發言及議案付表決時,不得離開議場。
第 30 條 出席人員破壞議事秩序,有損理、監事聯席會尊嚴或發言超出範圍涉及個人私事,且有無禮辱罵情事時,主席得予警告制止。如不聽從時,主席得禁止其當日之發言或令其退出議場。
第 31 條 本議事規則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之,修正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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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件1 (「敏訓家族」會員 名單,請參閱附件1說明。)
附件2 (第一屆 理事會成員名單,總幹事、副總幹事及財務長各一人,請參閱附件2說明。)
附件3 (第一屆「常務理事」五人名單,請參閱附件3說明。)
附件4 (第一屆 理事會機能小組 各組組長及組員名單,請參閱附件4說明。)
附件5 (「敏訓家族」Logo,請參閱附件5說明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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